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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檢驗樣品的處置 11.1 實驗室應建立對擬檢驗樣品的唯一識別系統,以保證在任何時候對樣品的識別不發生混淆。 11.2 在接收檢驗樣品時,應記錄其狀態,包括是否異;蚴欠衽c相應的檢驗方法中所描述的標準狀態有所偏離。如果對樣品是否適用于檢驗有任何疑問,或者樣品與提供的說明不符,或者對要求的檢驗規定得不完全,實驗室應在工作開始之前詢問委托方,要求進一步予以說明。實驗室應確定是否已完成了對樣品的必要準備,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對樣品進行的相應準備。 11.3 實驗室應在質量文件中規定有適當的設施避免檢驗所用樣品在貯存、處置、準備檢驗過程中變質或損壞,并遵守隨樣品提供的任何有關說明書。如果樣品必須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貯存或處置,則應對這些條件加以維持、監控和記錄(如必要)。當檢驗樣品或其一部分須妥善保存時(例如:基于記錄、安全或價值昂貴或日后對檢驗進行檢查的原因),實驗室應有貯存和安全措施,以保護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樣品或其部分狀態的完整性。 11.4 實驗室應編制對檢驗樣品接收、保存或安全處置的質量程序文件,包括為維護實驗室誠實性所必需的各項規定。 12.記錄 12.1 實驗室應有適合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現行規章的記錄制度。所有的原始觀測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記錄以及證書副本、檢驗證書副本、檢驗報告副本均應歸檔并保存適當的期限。每次檢驗的記錄應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驗人員的標識。記錄更改應按適當程序規范進行。 12.2 所有記錄(包括8.4條中有關校準和檢驗儀器設備的記錄)、證書和報告都應安全貯存、妥善保管并為委托方保密。 13.證書和報告 13.1對于實驗室完成的每一項或每一項系列檢驗的結果,均應按照檢驗方法中的規定,準確、清晰、明確、客觀地在檢驗證書或報告中表述,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證書或報告中還應包括為說明檢驗結果所必需的各種信息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13.2 每份檢驗證書或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信息: (a)標題,例如“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 (b)實驗室的名稱與地址,進行檢驗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地址不同); (c)檢驗證書或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如序號)和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d)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如果適用); (e)被檢驗樣品的說明和明確標識; (f)檢驗樣品的特性和狀態; (g)檢驗樣品的接收和進行檢驗的日期(如果適用); (h)對所采用檢驗方法的標識,或者對所采用的任何非標準方法的明確說明; (i)涉及的抽樣程序(如果適用); (j)對檢驗方法的任何偏離、增加或減少以及其他任何與特定的檢驗有關的信息,如環境條件; (k)測量、檢查和導出的結果(適當地輔以表格、圖、簡圖和照片加以說明),以及對結果失效的證明; (l)對估算的檢驗結果不確定度的說明(如果適用); (m)對檢驗證書或報告(不管如何形成)內容負責人員的簽字、職務或等效標識,以及簽發日期; (n)如果適用,作出本結果僅對所檢驗樣品有效的聲明; (o)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復制檢驗證書或報告(完整復制除外)的聲明。 13.3 如果檢驗證書或報告中包含分包方所進行的檢驗結果,則應明確地標明。 13.4應合理的編制檢驗證書或報告,尤其是檢驗數據的表達應易于讀者理解。注意逐一設計所承擔不同類型檢驗證書或報告的格式,但標題應盡量標準化。 13.5對已發出的檢驗證書或報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發文的方式,或采用對“編號為××××的檢驗證書或報告”作出補充聲明或以檢驗數據修改單的方式。這種修改應有相應規定并符合本準則第12條的全部相應要求。 13.6當發現諸如檢驗儀器設備有缺陷等情況,而對任何證書、報告或對證書或報告的修改單所給出結果的有效性產生疑問時,實驗室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13.7當委托方要求用電話、電傳、圖文傳真或其他電子和電磁設備傳送檢驗結果時,實驗室應保證其工作人員遵循質量文件規定的程序,這些程序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并為委托方保密。 14.檢驗的分包 14.1如果實驗室將檢驗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實驗室要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為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及特種項目),實驗室應確保并證實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并能滿足相同的能力要求。實驗室應將分包事項以書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 實驗室應記錄和保存調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詳細資料,并保存有關分包事項的登記冊。 15.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15.1實驗室在尋求本準則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以支持其檢驗工作時,應選用能充分保證實驗室檢驗質量的外部支持服務和供應。 15.2如外部支持服務或供應商無獨立的質量保證,實驗室則應制定有關程序確保所購儀器購備、材料和服務符合規定的要求。只要有可能,實驗室應確保所購儀器設備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應的檢驗所要求的標準規范進行檢驗、校準或檢定(驗證)。 15.3 實驗室應保存所有為檢驗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務和供應品的所有供應商的記錄。 16.抱怨 16.1實驗室應在質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處理委托方或其他單位對實驗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規定,并記錄和保存所有抱怨及處理意見。 16.2當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項是對實驗室是否符合其方針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準則要求、或者是對其他有關實驗室檢驗質量提出疑問時,實驗室應確保按本準則5.3條的要求,立即對涉及的范圍和職責進行審核。